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044号
童清松:
本院受理原告毛耀明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毛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材料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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