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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春霞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沙细水未弱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27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0864

白沙细水未弱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霞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沙细水未弱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0105民初10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王春霞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白沙细水未弱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67日立案,原告于20237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霞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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