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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7
浏览次数:42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84

王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230,01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3年4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3,882.32元,自2023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83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1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王佳佳负担51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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