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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肖裕生与被告邓抗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30
浏览次数:1,36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20号

邓抗美(身份证号320105196506151439):

本院受理原告肖裕生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肖裕生对被告邓抗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74元,减半收取67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37元,由原告肖裕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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