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钢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6
浏览次数:1,32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236号

张钢: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2月10日的欠款本金27,136.72元、利息903元、违约金3673.16元,以上合计31,712.88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宁波银行汇通休闲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