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50号
南京巨石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骞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980.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22.1.15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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