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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和花与被告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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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374号

刘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37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和花借款本金736,938元及利息(以736,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之日止);二、被告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和花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73,497元;三、被告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和花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四、如被告刘丽丽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张和花有权就被告刘丽丽抵押的浦口区南门路2号05幢1单元402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87元,由被告刘丽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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