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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韩笑梅诉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沈洁、张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2-2232)
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次数:1,35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232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沈洁、张惠:

本院受理原告韩笑梅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韩笑梅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签订的培训合同于2022年9月9日解除;二、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笑梅学费36,405元;三、确认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梅国梁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的20%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韩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7元,保全费387元,合计1104元,由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负担,乔瑞富公司对诉讼费的20%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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