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62号
张小建、颉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丁剑与被告马金胜、第三人张小建、第三人颉晓龙、第三人王宁生、第三人袁桂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26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丁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81元,由原告吴丁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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