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732号
周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朱梅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600/月,一年租金总额伍万伍仟贰佰元整(55200元.00),已收到租金叁万柒仟捌佰元整(37800.00)元,房客(被告)欠租金17400.00元;2、物业费、电费根据合同第三条第3点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3142.80元,电费306元(提供发票),合计3448.8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利息损失,利息按房屋贷款利息5.88%计算,时间从2021年10月29日(最后支付房租日)至还款日,计息金额20848.8元(租金加物业费、电费);5、被告支付诉讼费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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