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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何霄与蒋洋帆、林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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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07号

林海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00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洋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洋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林海勇就上述债务对被告蒋洋帆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何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费129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蒋洋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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