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033号
袁湧泉:
本院受理原告沙开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沙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59866.67元(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为59866.67元,剩余1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20日公布的LPR计算,以上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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