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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博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0
浏览次数:1,48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881号

李敬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博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被告李敬英及其经营的徐州爱尔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故本案暂不宜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是否涉嫌犯罪。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江苏博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博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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