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703号
许文俊:本院受理原告陈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许文俊立即返还原告陈曦人民币元250000 元及利息 (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9月 8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原告陈曦对被告许文俊名下位于江宁区禄口街道鸣鹤路12号青春街区53幢1002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前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已交诉讼费用退还给原告、由被告向法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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