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69号
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南京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深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飞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宜城街道大群建材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南京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深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飞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徒区宜城街道大群建材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海门市鹏润五金制品经营部、南京恒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深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飞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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