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606号
上海睿梵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18606号原告田丰华诉被告彭海山与你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会诊费、拐杖费、交通费,合计222871.6元(具体见明细单)。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