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339号
万文潇: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畅贤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339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畅贤真与被告万文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畅贤真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贤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畅贤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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