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8400号
李丽:
本院受理原告莫玉梅与被告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40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莫玉梅借款120953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09536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计算)。二、驳回原告莫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6元,由被告李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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