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298号
张洪攀:
本院受理原告黄田明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被告申请、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已支付的佳兆业城市广场3期17幢2105室的装修工程款40000元和房屋钥匙。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今违约金48000元(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最终以实际到账日期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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