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31、932号
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单祥茂诉江阴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你公司)合同纠纷的两个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单祥茂在(2022)苏0105民初931号案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江阴泰昌公司支付2021年12月20日的溢价款44621.9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4621.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立即支付回购价款1031454.8元(以10341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佳兆业集团公司、被告三佳兆业投资公司、被告四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即你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师费6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单祥茂在(2022)苏0105民初932号案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江阴泰昌公司支付2021年12月20日的溢价款42427.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4621.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立即支付1046328.77元回购价款(以1046328.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佳兆业集团公司、被告三佳兆业投资公司、被告四佳兆业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师费6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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