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222号
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11541042号 商标、第28787534号 商标、30569274号 商标、第33961688号 商标的玩具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二、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林晓波老南京特产百货店负担3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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