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529号
张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30308771X):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伟工期延误违约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9元,由原告张伟负担90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9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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