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271号
南京益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冠压缩机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返还租赁房屋。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合计2026536元(截止2023年7月8日)。三、请求判决被告以欠付租金数额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交还房屋时止(自2022年1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万分之五标准)。四、被告支付2023年7月8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其中2023年7月8日至10月8日按照每月223500元标准计算,2023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8日按照每月298000元标准计算)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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