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8474号
徐卫平、张裕菊、上海缘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卫平、张裕菊、上海缘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卫平、张裕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75986元、合同期内利息95476.28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7598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按照14.8%/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卫平、张裕菊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缘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卫平、张裕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由被告徐卫平、张裕菊、上海缘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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