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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杜洪光与被告江苏誉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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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49号

江苏誉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洪光诉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版权收益认购款125000元(大写: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1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前述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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