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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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杜洪光诉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版权收益认购款125000元(大写: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1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前述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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