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664号
叶明政:
本院受理原告那宝春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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