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945号
曹湘湘、殷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蔡荣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蔡荣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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