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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屠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1,47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937号

张熹: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13,784元及违约金9102.72元;二、被告张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500元;三、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熹名下的印第安牌车辆(车牌号京B0E517,车架号56KRTR225L3160681,发动机号N22120579300820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元,保全费1089元,合计3993元,由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8元,被告张熹负担38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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