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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汪学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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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384号

汪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6838.84元(截至2022年1月16日)、滞纳金538.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滞纳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元,由被告汪学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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