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805号
蒋立洲、南京汇一浩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秀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蒋立洲向原告徐秀莲归还现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本金,自交付之日起按约定的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汇一浩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蒋立洲、被告南京汇一浩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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