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026号
陕西国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明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冶创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陕西国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冶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90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8,905.6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明红对被告陕西国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冶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7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295元,由原告南京冶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由被告陕西国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8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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