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10号
福建省万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军诉你、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善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红军支付劳务报酬26,420元。二、被告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善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善兵进行相应追偿。三、驳回原告吴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赵善兵、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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