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298号
南京众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奕硕诉被告南京众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九月薪资944.5元,未按约定时间发放,要求补齐劳动报酬。2、足额发放十月薪资4300元。3、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15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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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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