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977号
徐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丰诉你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9600元及车辆维修费2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违章扣分24分,费用75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2000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88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次日起第六日16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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