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5民初18322号
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雯雯:
本院受理原告陈其军诉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雯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租金145300元及承担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以欠付租金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38000元、人工费7000元、房租10800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原告依约应支付的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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