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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建邺区可鲁米鲜果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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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02号

建邺区可鲁米鲜果奶茶店: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图片1.png” 商标,第15930888号“图片2.png” 及第7553510号“图片3.png”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标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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