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124号
南京甘来建设有限公司、程向永、沈统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甘来建设有限公司、程向永、沈统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2745.4元及利息76555.83元(利息以18274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LPR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暂计76555.83元),本息共计259301.23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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