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146号
高猛:
本院受理原告徐学超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学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车辆归还,并赔偿租车损失(包含租车费用跟车辆保险,车辆违章费用,租车费用按合同费用赔偿,捌仟玖佰元整/8900.00元)保险按去年保险金赔偿陆仟玖佰陆拾肆元整(6964.00元)车辆年检肆佰元整(400.00元),合计壹万陆仟贰佰陆拾肆元整(1626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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