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45号
李涛鸿、徐海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孝陈诉被告李敏、李涛鸿、朱志强、徐海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孝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敏、李涛鸿、朱志强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5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徐海静与被告李敏、李涛鸿、朱志强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敏、李涛鸿、朱志强、徐海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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