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983号
南京青奥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德:
本院受理原告羊莉青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青奥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羊莉青持有的44%股权变更至被告王新德名下,被告王新德予以协助配合;二、被告王新德于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向原告羊莉青支付股权转让款25,000元;三、被告王新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羊莉青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羊莉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羊莉青负担658元,被告王新德负担7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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