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644号
林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林长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16年10月10日的欠款本金61,989.54元及利息15,808.51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宁波银行汇通休闲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利息等费用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林长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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