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原告谢志国与被告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24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3)苏0105民初6713号

李陈: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志国货款22,800元,原告谢志国应同时退还被告李陈床垫1个、床笠1个、枕头1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李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三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