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713号
李陈: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志国货款22,800元,原告谢志国应同时退还被告李陈床垫1个、床笠1个、枕头1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李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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