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386号
张征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本金83334元;二、被告张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用11500元;三、被告张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83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张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65元;五、驳回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1263.5元,保全费1077元,合计2340.5元,由被告张征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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