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55号
南京小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吴闯、汤光烽、蒋嘉琪、耿生光: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合肥宸珠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出资协议》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出资款3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违约金5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律师费8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上述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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