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2118号
李志:
本院受理原告陶丹丹与被告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丹丹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李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丹丹律师费5000元、保函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4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94元,由被告李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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