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2985号
王传军(身份证号:34240119790427323X)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酷达钢管扣件租赁部诉南京颂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长周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传军、王长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京酷达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租金142,650.8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酷达钢管扣件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被告王长周、王传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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