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303号
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元,相关损失72634元及利息损失(以10601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暂算至2023年5月29日,利息为12898.07元。以1251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暂算至2023年5月29日,利息为143.4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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