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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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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571号   

李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李占江、李莹、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生产设备(见附件一《生产设备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55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占江、李莹、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1 69061713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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