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833号
中房天得和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为(南京)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房天得和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8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房天得和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为(南京)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2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东为(南京)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9元、保全费1945元,合计7454元,由被告中房天得和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