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913号
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浦蓝宏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漳浦蓝宏木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6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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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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